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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金儒、马丁伟、张俭福等人哄闹、冲击人民法院被司法拘留

 

 

  本院正在执行的瞿金儒、汪玉玲申请执行吴世兴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纠集十几人于200616日来我院哄闹、冲击院领导办公室,严重影响了法院机关的秩序,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司法拘留。

一、 基本案情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诉刑字(200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世兴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05324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死者瞿正坤之妻汪玉玲、之子瞿金儒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2005)南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200511311许,被告人吴世兴驾驶陕F28869号柴油农用三轮车,装载菜油2(该车核载500公斤),由南郑县城关镇前往勉县,取道新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勉路1公里+150处,因避让前方凹凸不平路面,将车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南郑县忍水乡陈湾村的退休教师瞿正坤发生碰撞,致瞿倒地受伤,被告人吴世兴随即将瞿送往南郑县医院救治,同时到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伤者瞿正坤因抢救无效于2005年1月14日10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瞿正坤系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为:吴世兴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章三十五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章五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侦查本案中,被执行人吴世兴已支付死者一方丧葬费及困难补助费9000元。另查明,死者瞿正坤生有四女一子,均已成人。

  我院根据以上事实,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世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吴世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瞿金儒、汪玉玲经济损失共计118627.30(限判决书送达之日支付1万元,其余部分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该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执行情况

由于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世兴未主动履行赔偿经济损失,故瞿金儒、汪玉玲于2005719申请本院依法执行,我院依据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吴世兴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尽快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又查明:被执行人吴世兴现在南郑县看守所服刑,吴世兴原系南郑县城关粮站下岗职工,家中有三口人,妻子周爱玲在家务农,儿子吴汉江上学。家住南郑县王家山村一组,同其父母住在一起,家中有三间两层楼房,属家庭共有财产,家中再无其它财产和存款。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已给申请方付款10000元。20059月,我院强制将吴世兴所有的肇事三轮车依法变卖后给申请方赔偿了5600元,同时,因为被执行人吴世兴还在服刑,本案执行难度较大,经我院数次给被执行人的父亲吴发明做工作,让其把房子卖了处理此案,吴发明同意后又反悔,原因是房子属家庭共有财产,加之是生活必需的住房,我院不能强制处理。后又多次给被执行人的父亲及亲属做工作,让其在2005年底前想办法先拿20000元,以后订还款计划,每年给赔偿1-2万元,被执行人家属可回家居住,双方基本同意。现被执行人家属已借款15000元,还差几千元正在筹款中。

三、 2006年1月6瞿金儒等人违法事实

200616早上刚上班,瞿金儒和其母亲汪玉玲就到法院质问执行人员为什么案件还未执行,执行人员给他们解释,但他们不听,瞿金儒及其亲属围住执行人员,用指头指戳执行人员,并说执行人员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多少等等,用不堪入耳的语言侮辱执行人员。执行人员一直是动不还手,骂不还口。汪玉玲又睡在地上把执行人员的腿抱住,许多干警来把汪玉玲拉开。与此同时,瞿金儒纠集了十几名亲属(其中有两个70-80岁的老人)来法院混闹,有几个亲属还去关锁法院大门。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吴健、执行局长雒润平得知情况后,也积极给他们做工作,讲法律规定、案件的执行情况。瞿金儒曾经有三次准备接受法院的处理意见,但其中马丁伟、张俭福两人竭力阻挠。他们非但不听劝阻,还狠毒地辱骂法官。后来他们分别到吴副院长、雒局长办公室吵闹,并抱来两床被子让几位老人住在院领导办公室。从早上上班到晚上12点前,吴副院长、雒局长、执行局和法警队全体干警一直给他们做工作,讲法律的规定,他们就是不听,并且还抱住吴副院长的腿不让走,使法院的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在中午吃饭时间,他们又到法院饭堂抢饭吃,炊事员给下乡的干警留的饭也被他们强行端走。直到下午两点,吴副院长才被他们放开吃了中午饭。鉴于瞿金儒等人的这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机关的秩序,执行局领导在向出差回来的主持法院工作的副院长刘兴平汇报后,先对瞿金儒的外祖父马富胜(80多岁)安置到旅社去住,同时,刘副院长电话向县政法委蒋书记作了汇报,雒局长又电话向中院执行局长巫德贵作了请示后,继续对他们做思想疏导工作,于当晚11时许安排了执行局副局长石永康、执行员王忠保给他们做最后一次谈话,敦促其立即离开法院,否则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对方态度蛮横,非要法院领导表态答应给执行回总标的的80%才肯离开,否则就长期住在法院不走。鉴于仍滞留法院的7人中马丁伟、张俭福、瞿金儒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法院工作秩序,我院于当晚1130分决定对他们三人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对其余的四人(其中三人年事已高)劝其离开了法院。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瞿金儒等人本应对法院的工作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于被执行人现在还在看完所服刑,加之家庭确无能力执行,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而怪罪于法院,并采取不正当手段来法院混闹,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他们采取司法拘留是合法的。

  目前,我院正积极安排专人对此案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便早日执行完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更新日期:2006-1-12 10:53: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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