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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成诈骗案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成,男,生于1952314日,汉族,初识字,陕西省南郑县人,非农业家庭户口,家住该县城关镇周家坪村6组,1975920日因犯诈骗、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4119日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711月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19871214日释放。2005920日因涉嫌诈骗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20日被执行逮捕,捕前租住在南郑县大河坎镇油坊村1组晏应华家,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0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成犯有诈骗罪,于20051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12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92日,被告人杨金成在汉中市街中结识了南郑县高家岭乡茶房寺村7组的李云平后,以给李云平的儿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得李云平的现金1550元和价值650元的腊肉、大米等物。在此期间,又以给南郑县高家岭乡云峰寺庙捐资办手续为由,先后4次骗得寺庙管理人员李翠林的现金1990元和价值370元的菜油、鸡蛋等物。以上共骗得款物合计4470元。2005919日,被告人杨金

成再次到李翠林处行骗时,被李云平、李翠林二人将其诱至大河坎并报警,被告人杨金成被大河坎公安分局抓获。破案后追回现金1300元及价值430元的物品发还李云平、李翠林。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云平、李翠林的报案、证词,有证人范瑞义、康世发、张文华证言,有破案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和发还物品清单载卷为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成曾因侵犯财产犯罪被判刑,在释放后本应遵纪守法,重新做人,但其却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成犯有诈骗罪之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金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宽大处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金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920日起至20065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员:王志刚

                     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员:李小兵


更新日期:2006-1-18 16:25: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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