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南 郑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南民初字第05号 申请人:南郑县阳春镇福利厂破产清算组。 本院受理南郑县阳春镇福利厂破产一案,于2000年7月 21日以(2000)南民破字第05号民事裁定。经债权人会议审查认可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再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本院终结南郑县阳春镇福利厂的破产还债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债务人南郑县阳春镇福利厂的破产还债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李金海 审 判 员:高连俊 审 判 员:刘晓峰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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