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南 郑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富汉:
本院受理原告张廷明(又名张庭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张富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张廷明借款86000元,利息5494.81元(利息算至2006年4月底,此后至本息清结之日按月利率6.825‰计算利息); 二、张富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廷明误工费、差旅费损失5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南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河坎中心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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