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南 郑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郑县梁山镇南堂村二组村民张庆敏:
本院已受理王松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2006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南郑县大河坎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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