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官法庭妥善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谢谢法庭的领导,谢谢法官,这下,我们终于可以放心地在自家田地插秧种田了!”6月10日上午,家住南郑县黄官镇宝鼎村五组的袁世银夫妻俩特意赶到黄官法庭办公室,激动地说出了上面的话。
2008年3月4日,南郑县黄官镇宝鼎村五组村民陈太秀来到同村村民袁世银的4分4厘水田里,将事先准备好的粪肥倒入田中,并要强行耕种,后与闻讯赶来的袁世银夫妇发生争执,两方均声称自己是水田的经营承包权人。在基层组织调处未果的情况下,3月19日,袁世银起诉至黄官法庭,要求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陈太秀停止侵害。
黄官法庭对此案非常重视,在对起诉材料审查后,于同日受理此案。考虑到该案是物权法颁布后法庭受理的第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当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世银与被告陈太秀同系黄官镇宝鼎村村民。1995年,陈太秀丈夫之弟袁承武(独身)为养老送终、继承遗产,遂抱养一女,取名袁玉华,但因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而未能为该女入户。1996年,袁承武因病死亡,袁玉华由陈太秀代为抚养。1998年8月20日,宝鼎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一调整土地承包面积,第五村民组按村委会的安排对本组的土地承包面积进行了调整,因袁承武死亡,其养女未落户,故将原由袁承武承包的4分4厘水田收回,重新发包给本组村民袁世银经营,并于1998年9月20日向袁世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袁世银对该土地经营至今。2007年底,陈太秀将袁玉华户口落于宝鼎村后,向村民组长提出,袁玉华系袁承武养女,自己既然抚养袁玉华,就有权耕种原属袁承武的4分4 厘水田。经基层组织调处未果,陈太秀即以抢先占有的方式于2008年3月4日将粪肥倒入袁世银承包经营的水田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人的一项用益物权,承包人可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可排除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干涉。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本案中,袁世银于1998年获得原属袁承武的4分4厘水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陈太秀强行耕种水田的行为已构成对袁世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理应停止侵害,归还水田。据此法庭依法判令陈太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4分4厘水田归还袁世银经营。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但被告一方仍无视判决,强行在判决给原告承包经营的水田里插上秧苗,原告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6月6日,法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及其丈夫妨害执行,被处以司法拘留。在看守所里,被告丈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表示回去以后,不再强行耕种原告的土地,方才得到了从轻处理。目前本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此案的处理使物权法所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制度落到了实处,有效地维护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教育了广大农村群众,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供稿人: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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