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民一庭庭长 李旭
平时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有的说“时间长,记不清了”,有的说“没看见,不知道”,由于证人不愿作证,影响了办案法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核实与定性,究其不愿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意识淡薄。对作证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为我愿意作证就作证,我不愿意作证就不作,作与不作完全是个人的事,根本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一法律规定,不能自觉履行作证的义务。
2、怕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有些证人不愿作证,主要怕事后当事人对自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特别是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常年在一起居住、生活、工作,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自己证词对其不利,日后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因此心理压力增大,往往不愿作证。
3、厌烦心理作祟。有些民事案件,如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办案人员调查或核实某个事实,往往多次要求证人作证的现象经常出现,证人往往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多次找证人作证,这样一来,让证人多次重复讲过多次的证言,就会产生厌烦心理。
4、怕作证耽误时间,影响自己做事。司法实践中多数证人怕执法人员今天找明天叫,费时费力,影响自己正常生产、生活,总认为不是自己的事,别人官司的输赢与己无关,如果常为他人义务作证,也影响自己收入。
改变证人不愿作证的对策,针对证入不愿作证的原因,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在全社会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可通过新闻媒体、以案讲法等形式,教育广大公民学法、懂法、用法,使每个公民明白,作证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司法部门要经常组织法制宣讲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厂矿、农村、学校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营造法制氛围。
2、加强对证人的思想教育,端正证人的思想认识。执法人员取证前要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端正他们作证的认识,启发证人树立公心、善心,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地作证。
3、司法办案人员要态度和蔼,执法行为要规范。取证时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尊重证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切不可耍态度、耍官僚作风;着装整齐规范、亮证上岗、仪表大方、举止文明,问话规范且中要害,提高效率,以节省证人时间。
4、提高取证质量,减少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取证。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力求一次性对要证实的问题,问细问透,记准记全,力争将调取的证据起到有效证据的作用,避免重复取证,努力减少证人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5、严厉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伸张正义。如遇到刁难、辱骂、殴打证人及证人家属亲友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及时处理,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惩打击报复者,尽最大努力,排除证人的后顾之忧,给证人撑腰壮胆,使证人放心大胆地作证。
6、给证人作证必要的奖惩。对提供与案件审结具有关键作用证据的证人,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不配合作证义务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舆论谴责,从而为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扫除障碍,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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